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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垄断,互联网平台错在哪儿

  
 

  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末,互联网平台、平台经济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震荡。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同日,调查组执法人员进驻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12月28日,媒体曝出美团遭遇反垄断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立案审理。这也是继京东诉天猫及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第一案后又一起反垄断诉讼。

  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文称,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只只监管“靴子”的落下,让不少人都开始更明确地认知了一件事,平台经济不是法外之地,该领域的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治理正在走进“强监管”时代。

  监管出手势在必行 

  可以说在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不是一个新现象。从2015年11月京东称阿里巴巴胁迫商家“二选一”并实名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到2020年9月爱库存发出《关于抵制唯品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声明》并针对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家机构提交实名举报,各种平台争端可谓每年都不绝于目。

  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1月1日-12月26日,共监测到有关电商平台“二选一”舆情信息逾108.5万条。其中,涉及“二选一”具体事件的近40万条,占比36.69%;涉及“二选一”政策法规的近31.1条,占比28.64%;涉及“二选一”观点探讨的近19.5万条,占比17.96%,说明“二选一”在2020年具体案例涉及更多,且监管和舆论也都更为关注。

  “互联网平台蓬勃发展一方面在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改善人们消费体验、带动周边产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作用,这个成绩有目共睹。”在2020年12月28日举行的“推动平台经济领域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来明表示,但另一方面互联网加速了市场竞争格局的结构性变化,市场竞争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平台坐拥巨大体量和规模效应,从拼增量到重存量的竞争,且在竞争中无视自由公平,使用限定交易等不正当做法,这必然需要对平台经济有一定的规制。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社会与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晓斌也认为,不可否认,中国互联网平台在早期享受着弱监管的“福利”,在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娱乐等方面都给国人生活带来了显著的变化,也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以目前平台经济的特征来看,中国头部互联网公司垄断倾向较为明显,而形成垄断后,平台经济的注意力更多地停留在市场的扩展和应用层面,这必然会造成基础技术创新动力的下降。面向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有必要对此加以引导和改变。

  据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观察,《反垄断法》自2008年出台后并没有在互联网领域有规制和执法,主要是由于平台涉及面太广,对相关市场的判断难度较高。“但《反垄断法》18、19条明确了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即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2020年,国家对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更为聚焦,如10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由此,下一步执法行动将有更具体的判断标准。”

  “赢家通吃”损害多方利益 

  何晓斌表示,由于不受地理限制,互联网行业即可取得大规模的用户基础,而在大规模用户的基础上,互联网平台达成规模经济的边际成本相对其他行业更低,而基于行业的创新基因及大数据,促使互联网企业能更快并准确地洞察到消费者的心理,迅速调整自己的方向,这都造就了互联网平台“赢家通吃”的条件。第三方数据显示,在搜索领域,百度搜索占中国搜索领域份额达76.6%;在社交领域,微信月活跃用户数已达11亿;在电商领域,天猫的份额达61.8%。

  “而‘赢家通吃’造成了目前99%的平台经营者都对优势平台具有依附性。”正在遭受其他平台不正当竞争的梦饷集团,其法务总监刘娜对此深有感触,平台的“二选一”手法愈加隐蔽,限流、下架、检索排名下降都让平台商家“苦不堪言”。遭遇某平台“二选一”后,爱库存2020年8-12月受影响商家达545家,受影响商家活动档期超7000余场,GMV损失超过20.26亿元。

  “国家对互联网发展秉承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而不正当竞争不仅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也压制了商家的渠道选择和自主经营权,影响着中小商家的业绩和发展,最终将损害终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大平台形成垄断,平台间充分竞争的式微,亦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刘娜说。

  “不正当’二选一‘的直接受害方是排他平台和商家,但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也不可小觑。”苏号朋说,首先,优势平台获得独家销售代理地位,对消费者的优惠措施降低,排他平台的优惠措施在“二选一”后消费者无法再享有,同时,这一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从多平台获得产品服务的渠道由此丧失。此外,“二选一”或将造成消费者丧失其他平台的利益,导致成本支出的增加。